家暴告誡書出具流程需要由誰來辦理?
一、家暴告誡書出具流程需要由誰來辦理?
家暴告誡書出具流程需要由公安機關來辦理;
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 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根據傷情鑑定的結果,如果構成治安處罰的,應該給予加害人治安處罰。如果達到犯罪程度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進行偵查,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當然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反家庭暴力法》第 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説告誡書在司法處理中有可 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怎麼維權?
1、積極報案、控告和舉報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守祕密,保護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的安全。
2、情節較輕者可由公安機關告誡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這部法律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鑑定傷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家暴一般是達不到犯罪的情形才會出告誡書,對於此文書是由執法人員來出具,並要求施暴者直接在告誡書上進行簽字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權益,如果違反了告誡的書的內容,那麼當事人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嚴重者會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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