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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父母去世誰來管

如果精神病人沒有配偶,而父母去世,則由其他近親來負責。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父母去世誰來管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刑法》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