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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承包土地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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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承包土地應該歸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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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老宅歸誰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個人出資在宅基地上建造居住的房屋,在其死亡後成為遺產,繼承人均有權繼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旦作為遺產被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隨之也被繼承,無論繼承人是否本農民集體成員,也無論作為本農民集體成員的繼承人是否已有宅基地,均可通過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繼承登記而成為被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屋在此是宅基地使用權存續的依託,一旦房屋滅失,房屋所有權即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消滅,則農民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