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一、婚後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是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可以説,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就是看該筆債務是否適用於家庭生活的,只要確認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就不能在離婚的時候讓其中一個人來償還。其實在結婚以後,家庭生活的本質可能就是有些索然無味的,夫妻兩個人在很多事情上如果能夠相互理解,就類似於夫妻共同債務,很多婚姻不盡然就一定要走到離婚的地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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