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出軌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與出軌有關的三個規定
(一)出軌方贈與小三的財物或房產配偶可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出軌方贈與小三的財物或房產配偶之所以可追回的原因有二:
第一,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若出軌方偷偷揹着配偶給小三購置房產或給予大額錢財,這些行為未經原配同意,已侵犯原配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無效,原配有權追回財物或者房產。
第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的情形,違背了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則,該贈予是無效的處分行為。
(二)配偶可以向出軌方索要損害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保護了因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權益。同時,在審判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若莫名其妙被當小三還懷孕女方有權要求出軌方賠償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若女方被“小三”並且懷孕流產,因終止妊娠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和經濟損失理應由出軌方進行賠償。如果出軌方行為致女方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女方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男方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然,這是以女方不知情為前提,若明知道另一方是有配偶的,仍然堅持進行破壞合法婚姻行為者,不能獲得此項賠償。
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從道德層面,出軌都屬於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可要求出軌方進行損害賠償,《民法典》實施後,出軌方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對無過錯方來説,保障了其合法權益,出軌方存在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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