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債務2021的規定有哪些?
兩個人結婚就意味着雙方可以組建一個家庭,在家庭中如果出現問題就需要雙方來一起解決,創造了財富也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而關於欠債問題在民法典中也有詳細的規定來保障如果出現糾紛解決的辦法。那民法典婚姻債務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法典婚姻債務2021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這也是難以解決的一個問題,更多的時候在債務認定上有着巨大的分歧,相關部門在認定過程中也存在着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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