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產為動產的有哪些適用的涉外法律?
一、如果遺產為動產的有哪些適用的涉外法律?
涉外繼承,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二、國內法律
《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針對於涉外動產的繼承,首先是要根據所在國的法律和被繼承人所住國家的法律來進行確定的,我國不會干涉其他國家對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內容,如果和我國民法典有衝突的地方的話,那麼還是以第三國為主,因為當事人和動產都是在第三國,我國不能夠跨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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