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何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但其中涉外民事關係法律被刪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何刪除?
一、《民法典》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何刪除?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是否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做出專門規定,是一個受到高度重視的問題,有關方面也提出過進行專編規定的建議。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概念體系、規範內容與民法典雖有一定聯繫,但性質不同,在法律的調整範圍、立法目標、具體規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問題,仍由現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調整。因此,民法典也並未設置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編,且在總則及各分編中去除了原民法通則及部分單行法中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相關條款。
民法典施行後,民法通則、繼承法、合同法等法律將廢止,這意味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將成為涉外法律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體現了實體法與衝突法分離的立法思路。
二、關於國際條約的適用
現行《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按照這一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除聲明保留的條款之外,是我國現行法之一部。其適用規則是:如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民事法律的規定不同,則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如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民事法律的規定相同,則應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附帶論及國際條約的適用與排除國際條約的適用。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為例。按照該公約第1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應當適用公約:其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即屬於涉外合同),並且兩個國家均屬於締約國。其二,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根據國際私法(衝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個締約國的法律。
公約第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據此,即使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且兩個國家均屬於締約國,雙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排除公約的適用。但須注意,如果合同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尚不足以排除公約的適用,因為,按照相關的規定,公約與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公約的規定。要排除公約的適用,雙方當事人須在合同中有“排除公約適用”的“明示意思”,如明文規定“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此項約定的法律依據是公約第6條,因此不違反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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