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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證明材料如何收集

分居證明材料如何收集

人人都知道“分居”“離婚”這倆事,離婚很容易證明,一本離婚證就夠了,但是“分居”往往就沒有那麼清楚了。分居證明材料有哪些?分居和離婚之間又有哪些特殊關係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分居證明材料

1、簽署協議書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一般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分牀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所以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提供知情證人或租房合同如果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裏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相關的書信證明。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説的分居。如果有書信來往,一定要把這些內容保存好,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法律可以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分居證明。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裏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5、總而言之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最好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二、分居和離婚的關係

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二)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説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分居離婚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夫妻在離婚前往往會先分居,如果準備好充足的分居證明那麼想要離婚便會方便許多。為了您能更好的取得分居的證明材料以及更高的個人利益,本站的小編建議您及時諮詢我們的律師,讓我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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