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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一、遺棄家庭成員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遺棄家庭成員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遺棄家庭成員證據材料是:

1、被遺棄的家庭成員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診斷書等證明材料;

2、遺棄者拒絕撫養的相關證人證言等;

3、因此造成的了後果等物證以及被遺棄人的陳述。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扶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於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由此可見,家庭成員被遺棄後,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通過當地社區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裏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為非常惡劣,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司法機構才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

我國的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因為遺棄的行為無論是從道德還是從法律的層面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及時的保護自己,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