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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嬰兒致死罪如何定罪?

遺棄嬰兒致死罪如何定罪?

一、遺棄嬰兒致死罪如何定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是一種純正的不作為犯罪,其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臨的的危險是否緊迫,生命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以及行為人履行義務的難易程度。小孩被人救助的可能性也不大,且小孩又非常幼小不靠他人救助根本就無法存活。由此可知,其夫妻的主觀故意已經超出了僅僅是遺棄小孩的範疇,是一種明顯的故意殺人,且造成了小孩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行為也超出了遺棄罪的範疇,而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隨着公民對婚姻和男女關係的觀念發生改變,所以也會有越來越多的情侶會在婚前生育子女,當雙方沒有能力去撫養子女時,也是會發生將嬰兒遺棄的行為,如果一方遺棄嬰兒而導致嬰兒死亡時,此類行為不僅會給嬰兒的生命安全造成影響,同時也有悖於倫理,所以將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