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家事代理權是什麼?
一、什麼是夫妻家事代理權
所謂夫妻家事代理權,又稱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相互代理權,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互為代理的權利。即夫妻於日常家庭事務範圍內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被代理方須對代理方從事日常家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承但連帶責任。
二、夫妻家事代理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家事代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其中對“平等的處理權”的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解釋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實質上為解決夫妻家事代理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一)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項
1、因維繫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進行的事務代理。通常指為維持家庭生活正常進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開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娛樂等較高生活需求而進行的事務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娛樂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項。
3、為家庭和家庭成員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事務代理。具體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項。
4、處分價值不大的動產等事務代理。具體是指買賣家用電器,維修日常用品等事項。
5、夫妻約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屬於“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項
1、處分價值較大的共同財產的行為。如買賣房產和家用汽車以及貴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或投資股票等行為。
3、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的無償捐贈行為。
4、送養、收養子女的行為;
5、立遺囑的行為;
6、接受或放棄繼承和遺贈的行為。
四、“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認定
(一)夫妻間的“表見代理”。即配偶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行為有效的,則構成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夫妻雙方需要對代理結果承擔連帶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對外所借之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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