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代理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夫妻財產代理權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財產代理權的規定是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便是夫妻雙方,不論夫妻雙方採用何種財產所有制,夫妻雙方都享有這種法定的家事代理權。
在我國婚姻法修訂之後,事實婚姻已經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確切的人身關係。未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與非婚同居一樣,因欠缺結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非婚同居,雖然男女雙方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從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為,但不宜採用夫妻家事代理權這一以婚姻為前提的代理制度。當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後,完全可以運用表見代理制度加以解決,可根據另一方是否具有過失來判定是否需要由雙方承擔法律行為的後果。因此家事代理權的行使主體只能為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之間則不能互享此代理權。
二、夫妻家事代理權的權利範圍
家事代理權的行使應以日常家事為限,但對於日常家事的範圍,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解。《民法典》第1357條規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處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並且其效力也及於婚姻對方的事務。婚姻雙方均通過此種事務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是如果根據情況得出另外的結論則除外。”其家事代理權的範圍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適當滿足。《民法典》第220條規定:“夫妻各方均有權單獨訂立旨在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締結的債務對另一方有連帶約束力。”其家事代理權的範圍是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的教育。英美法系國家家事代理是“由於同居而產生的代理”,其範圍限於購買生活必需品。此“生活必需品”不僅限於生存所必需的衣食,還包括“與家庭地位和夫妻財產相適應的,有益於健康和心情愉快的必需品。”有時,珠寶、昂貴的傢俱等都可作為生活必需品。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範圍究竟應如何劃定,可按照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而定。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婚姻當事人社會地位、職業收入、財產規模以及生活的風俗習慣的不同,日常家事的範圍也會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婚姻家庭,因不同時期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日常家事的範圍也不一樣,:“日常家事之範圍,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為其行為之目的而有不同,由外部正確判定,甚為困難。然如依內部情事而定其範圍,不獨有害於第三人,結果反有礙夫妻共同生活之經營,故應就家事之規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樣式,以定其範圍。其生活狀態之外表,雖與其收入之現實不符,第三人應就此外觀而受庇護。”因此,日常家事的範圍具有一定的彈性,因人因事均可能出現變化。一般情況下,日常家事包括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項,如購買水電、供熱、衣物、傢俱等,以及保健、娛樂、醫療、子女教育、親友之饋贈、報紙雜誌訂購等,皆包含在內。而處分不動產、鉅額貨幣和其他有重大價值的財產、與當地風俗習慣不符的財產贈與、放棄夫妻共同債權或其他權利、處理與夫妻另一方的人身有密切關聯的事務等通常不屬於日常家事範疇。
在特殊情況下,日常家事的範圍還可以擴張,例如在緊急情形下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時作出意思表示時,夫妻另一方為維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單獨處理的事務,即使通常不屬於日常家事範圍,如租賃居室等,也可視為日常事務。日常家事代理的權限也可能縮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權超越應有之權限,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則另一方有權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權限。從以上對家事代理權的分析可看出,日常家事的範圍是一個可變的概念,因人因事都有變化,其會因夫妻的生活習慣、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有所不同。主張日常家事的範圍一般應限定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包括:第一,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費用;第二,撫育未成年子女的費用;第三,家庭成員所需的醫療費用;第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費用。但是,特殊情形下可適當擴張或縮小。
我們國家對於家事代理權所作出的範圍是有嚴格規定的。僅僅是日常生活當中的一些小的範圍,如果説是夫妻的共同債務方面,還是需要商量來進行決定的,包括一些大件物品的財產方面的處理等等,因此家屬代理權範圍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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