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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物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相互代理的權利,即夫妻於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因此,只要屬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但是,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有:
(1)處分不動產;
(2)處分具有重大價值的財產;
(3)處分與婚姻當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聯繫的事務,如領取勞動報酬、放棄繼承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什麼事物不屬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