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確定關係不久,情人節男友發520元紅包該不該收?
在西方國家,2月14日情人節不僅是表達愛意的最佳時刻,小夥子們也會在這一天向心儀的姑娘求婚。
隨着全球化進程的推進,這一西方傳統節日也被很多中國年輕人接納,在這一天,情侶之間互相贈送禮物、發紅包、逛街、吃飯等可謂必備活動,彷彿空氣中都洋溢着甜蜜的愛意。
為了“幫助”人們更順利地表達愛意,微信在情人節當天也將個人紅包的限額從200元提升至520元,暗示意味極為明顯,彷彿在説:小夥子,我們只能幫你到這兒了,剩下的要靠你自己了!
回顧往昔情人節,我們也收到了很多當事人的諮詢。
通過這些諮詢,我們發現了一個常見問題:剛確定關係不久,情人節男友發520紅包該不該收?如此提問的女孩大多禮貌而謙遜,她們考慮到收下紅包即意味着接受男方的愛意,而剛開始相處,很多問題都懸而未決,萬一這段感情沒有結果,卻收下對方的贈與會不會很尷尬?萬一以後男方後悔想把紅包要回去,豈不是在這尷尬上面加了一個“平方”?
剛確定戀愛關係,情人節發的520紅包到底該不該收?萬一男方反悔能要回去嗎?作為婚姻律師,我想從法律角度談談這些問題。
1、情人節發的紅包屬於贈與還是借貸?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因戀愛關係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屬性,在這種親密的關係中,戀人之間的錢款往來通常缺少書面憑證,雙方分手之後很可能因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產生糾紛。
在實務中,通常男方向女方轉賬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分手後,男方當事人也常會以民間借貸為由向女方主張權利,而女方作為被告通常會主張這些轉賬屬於男方對自己的贈與,雙方因此產生分歧。
那麼男方在情人節發的紅包到底屬於贈與還是借貸呢?首先要看轉賬數額,520元這樣的數額相對較小,屬於情侶間為了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行為,符合一般的社會常理,無論戀愛成功與否,都無法再要求返還。
且“520、999、1314……”這樣的數額有其特殊含義,在情人節等特殊節日轉給對方的特定數額紅包,不符合正常的借貸習慣,而屬於一種愛意的表達。
因此這種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應當認定為贈與,不具備可撤銷的條件,贈與人無法主張返還,除非男方能夠證明該筆轉賬確實系借貸關係,並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情人節發的紅包是否屬於彩禮?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我們已經講到,情人節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一般情況下屬於贈與,那這筆贈與是否具有彩禮的性質呢?雙方分手後,男方能否以該筆贈與屬於彩禮為由主張返還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如果戀愛期間贈與數額巨大,且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彼此心知肚明,那這樣的大額財產贈與可認定屬於彩禮。
雙方分手後,由女方向男方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但在戀愛初期,剛確定關係的男女雙方還沒有談婚論嫁,況且只是520元的小額轉賬,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分手後男方同樣不能主張返還。
説了這麼多,其實就一個核心觀點,戀愛初期,男友在情人節給你發的520紅包可以放心大膽地收下,畢竟從法律角度來講,不管以後雙方關係發生什麼變化,他都無權再要回。
當然如果你自己心裏過意不去,可以給他發一個同等數額的紅包、送份小禮物或者多收少還,免得總像差一份“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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