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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起訴離婚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雖説夫妻離婚是他們之間的個人私事,但是無論離婚的情況如何都需要遵守國家有關婚姻的各種法律規定,尤其是在離婚之後與家庭成員的各種關係都會被法律所監督和管理,離婚行為不符合規定就非常容易出現違法行為,下面一起來看看起訴離婚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一、起訴離婚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遺棄罪由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養義務,如果有能力扶養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則構成遺棄罪。

提出離婚的話,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答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説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遺棄罪的主體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想必大家在閲讀之後也瞭解到瞭如果夫妻之間有一方沒有自主生活的能力而且需要對方照顧的情況下堅決離婚並逃避照顧的責任的,不僅會被國家機關拒絕認可其離婚行為還會因為遺棄罪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