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一、怎樣才算遺棄家庭成員?
有能力盡贍養或撫養義務,而不履行,造成贍養和撫養對象生活困難的,就構成遺棄,且情節惡劣的。
在我國符合下列要件的算遺棄家庭成員:
1、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為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主觀上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認定?
與虐待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而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經常或連續折磨、摧殘家庭成員身心健康的行為。
2、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體,必須是在一個家庭內部共同生活的成員。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兩罪在主觀方面雖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內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4、犯罪侵犯的對象不同。遺棄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從主觀故意上講,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客觀要件不同。遺棄罪在客觀方面一般是將被害人遺棄於能夠獲得救助的場所,如他人家門口、車站、碼頭、街口等。故意殺人罪在客觀方面則是將嬰兒或行動困難的老人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將神志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在野獸出沒、人跡罕至的荒野,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棄家庭成員這種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而且也會給他人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困難,只要有履行的義務而選擇不履行,那麼就會構成犯罪,從而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自己的責任就需要由自己承擔,這樣才能保障到他人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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