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監護人處理殘疾人的遺產合法嗎?

監護人處理殘疾人的遺產合法嗎?

一、監護人處理殘疾人的遺產合法嗎?

殘疾人去世後監護人無權處理死者遺產。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需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三方平分繼承死者遺產。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監護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責來對被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利,對於監護人的相關義務也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履行,殘疾人也是屬於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是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的,也可以進行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