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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有權處理遺產嗎?

意定監護人有權處理遺產嗎?

意定監護人有權處理遺產嗎?

1、《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第三款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在母親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應當尊重母親的意願,不得違反她的意願而大包大攬。

3、原則上是可以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相關法律法條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5、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在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意識昏迷時,有權為被監護人選擇看護機構、養老院、護工等事宜,也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治療、康復方案、醫藥方案、出入院手續辦理等事務。而為了保證被監護人利益,對監護人也有明確的權限限制,如監督人將監督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使用,監護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在擔任意定監護人後,公證處就對是否具備民事能力進行了審核,並且協議簽署的前後過程均有錄音、錄像存檔。

綜上所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成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