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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夫妻分居該怎麼證明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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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夫妻分居該怎麼證明才好

夫妻分居滿兩年是法定判決離婚的重要情節之一,它對法官是否判決離婚有重要的影響,所以,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分居往往就成了夫妻以及雙方代理律師辯論的焦點之一。那麼,現實中夫妻分居該怎麼證明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分居該怎麼證明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裏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的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後財產如何分配

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第9條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於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係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統一,在夫妻關係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分居期間取得財產應視作是其個人財產,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 993年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懸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財產一方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此外,在實踐中,很多夫妻由於對法律不是很瞭解,認為夫妻只要分居了一段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即便夫妻雙方分居了2年,也只能通過協議或者説訴訟的途徑去離婚,因為分居滿2年只是法官應當判處離婚的一個情節。如果您對分居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達到您的訴訟目的。

標籤:夫妻 現實 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