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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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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結婚之間進行財產約定是比較多見的,但也有的夫妻在婚後取得了更多的財產,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想進行婚內財產約定,然後雙方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那麼這個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對內效力是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婚內財產協議對外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説夫妻之間所做的財產約定對外生效與否,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對第三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三)婚內財產協議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書怎樣寫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

甲、乙雙方在和睦、平等、自願情況下,為鞏固夫妻情感預防夫妻婚姻家庭關係破裂,特別作出如下約定:

一、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夫妻雙方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投資、儲蓄、債權以及任何人包括父母對子或女一方的贈與款物等財產)自動成為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甲、乙其中一方如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自願放棄婚內全部財產,由另一方所得;並視過錯方經濟能力,對另一方作出損害賠償。

三、 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之含義,自願按本協議約定全面履行。

四、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 手印

日期:日期:

甲方見證人: 乙方見證人:

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此時還需要看該約定是否滿足了法律的規定,是在法律的範圍內作出的,否則的話,該約定就是無效的,是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作出保障的。而要是婚內財產約定有效的話,則主要分為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詳細內容,請在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標籤:財產 婚內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