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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撫養父母

婚姻法夫妻撫養父母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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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養父母,是指收養別人孩子的父母,從法律上講,也叫收養人。雖然從感情上説,養父母可能與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意義是不一樣的,但是從法律上來説,養父母與親生父母有一樣的法律地位,有同樣的權利義務。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收養關係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其成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從整體上來説,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事實撫養關係的認定存在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也存在於收養的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其實,天長日久的生活在一起雙方也未必就形成了撫養關係,比如説,表面上看似生活在一起的,實質上對子女有虐待等這種根本就不進撫養義務的行為。雙方對撫養關係存在爭議的話,可以通過起訴的方法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