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2021年新規定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年新規定是什麼?
1、僱主於達成協議或者採取措施時,特別是在建立勞動關係、提職、發佈指令、或者發出解約通知時,不得因僱員的性別而歧視僱員。但當協議或者措施的標的是僱員所從事的職業種類,而且這一職業要求一定的性別作為其不可放棄的條件時,允許因性別不同而區別對待。發生爭議時,如果僱員以事實證明其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是可信的,則僱主承擔舉證責任,用與性別無關的客觀理由來證明區別對待是正當的,或者性別是從事該項職業的必須的條件。
2、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僱主違反禁止歧視規定時,受到歧視的求職者可以要求以金錢作為適當賠償,最高金額為三個月工資。月工資的標準是,在假定求職者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僱主當月允諾支付給求職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條件下的金錢和實物工資。
3、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如果僱主違反本條禁止歧視規定的理由不成立,則無權要求建立勞動關係。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權必須自收到拒絕通知後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主張。
5、如果不存在升職請求權,規定相應適用於升職。
二、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的最新規定已經有詳細的介紹了,勞務合同的新規定是為了更好的激勵勞動者進行工作,還能夠清楚的擴及記載其成績及履行勞務的情況,且當事人偶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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