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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化裝品三無產品的判決是怎樣的?

一、對化裝品三無產品的判決是怎樣的?

對化裝品三無產品的判決是怎樣的?

可能會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2.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粧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3.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關於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

4.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二、買到偽劣產品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可以按照10倍的標準賠償。

1.首先,從立法本意和社會效果來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財產等其他損害後果為前提,將不利於維護市場良好秩序、懲治製假售假者的目的實現,有悖立法初衷。

2.其次,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實際上是支付了代價而沒有得到相對應的回報,已經受到了價款損失,該損失應屬於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因此,只要有了製假售假的行為,就對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環境造成了影響,即使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後果,也可以支持十倍賠償。

如果説買到了偽劣的產品的話,是可以獲得10倍的賠償的,但是也要符合相關的法定情形才可以。如果造成了生命和財產的損害的話,可能會有更加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