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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生產有毒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一、法院對生產有毒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生產有毒食品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的標準: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任何有毒物質都有可能會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權益,甚至會致人死亡。所以從源頭上阻止廠家生產有毒物品是十分有必要的,任何人在發現廠家生產的產品不合格時,可以採取合適的方式收集該產家不按照規定生產食品的規定之後,帶着這些證據,向公安機關等國家部門舉報。

標籤:有毒 法院 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