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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買賣婚姻?

一、什麼是買賣婚姻?

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可見,買賣婚姻是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買賣婚姻是無效的。

二、對買賣婚姻的處理應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52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實際上在我國由來已久在周朝以前,就有了通過"購買"的方式,作為取得"妾"(妻)的辦法了。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我們廣大青年和家長,都應該提高認識,以新婚姻法為武器,反對這種剝削階級的惡習,建立起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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