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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一個月可以見幾次?

根據《監獄法》第四十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看守所一個月可以見幾次?

根據《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國家並沒有規定統一的接見時間,實踐中,各監獄根據本監獄的實際情況確定接見時間,親屬監護人可通過親情電話或信件瞭解接見日期。接見時要持與服刑人員關係的證明,在規定的時間接見。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

會見的時候需要帶上“會見卡”,會見卡只有服刑人員的親屬才有,但是服刑人員的朋友可以跟隨其親屬一起去會見;探監一般一個月一次,人員不固定,但是需要經監獄許可。

根據罪犯罪名、餘刑及其現實改造表現都有關係,當然,很多監獄雖然規定裏有離監探親的條款,但是出於安全考慮,基本不執行。

(1)、罪名方面:暴力犯罪、累犯、涉黑涉毒邪教、恐怖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罪等不允許。

(2)、餘刑基本要求過半,如原判10年,要求5年以下,原判無期徒刑,要求7年以下等等,越短越好。

(3)、改造表現越好、民警評價越高可行性越高。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的,但與假釋有着一定的相同處。

在具體實踐中,在押服刑人員是很少有機會能出監探親的。在現實表現良好,在押刑期過半的情況下,有2種押犯回家探親的情況:

(1)、在押罪犯父母病故,由監獄警察押往靈堂弔唁;

(2)、在押罪犯父母彌留,由監獄警察押往醫院看望。

罪犯在看守所改造期間,每個犯罪的家屬都有探視見面會談的機會,但是這個機會每個月只有一次,一次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家屬的見面對犯罪的心理能起到安慰、慰藉的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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