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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遭受家庭暴力

同居期間遭受家庭暴力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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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應該如何索賠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根據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若要索取損害賠償,則必須同時提起離婚訴訟;若雙方的婚姻關係仍在存續期間,當事人未提離婚訴訟請求,單獨起訴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當事人,在未提離婚訴訟請求情形下,可以依據該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