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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離婚時可以有哪些權利?

案情:2008年,年僅22歲的小雯經人介紹與大自己5歲的肖剛相識。肖剛為人謙遜,看上去温文爾雅,對小雯也温柔體貼。經過一年多的交往,兩人便走進了婚姻的殿堂。結婚後,小雯的父母看女婿把女兒照顧得無微不至,很滿意,便答應將自己名下的一幢房產送給兩人,但一直沒有給該房產辦理過户手續。為此,肖剛非常不高興,常為小事和小雯發生爭吵,甚至一次又一次毆打小雯。無耐的小雯在父母的幫助下,一紙訴狀將肖剛告上了法庭,要求和肖剛解除婚姻關係。法庭上,雖然肖剛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最終還是判決兩人離了婚。

家暴受害方離婚時可以有哪些權利?

點評:一般來説,法院在判決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是比較謹慎的,除雙方當事人自願外,第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下列五種情形下,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會直接判決離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是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是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之一,家暴受害者據此可請求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可索要精神損失

案情:2006年1月,小雪在一次朋友婚宴中邂逅了小夥子林丹。由於兩人都屬於大齡青年,因此當年10月他們便到民政部門登記結了婚。婚後,小雪懷孕生下一個女兒。林丹是家裏三代單傳的獨苗,女兒的誕生讓他非常失望。從那以後,他的脾氣開始變得很壞,總是精神不振,悶悶不樂。每次一回家,就習慣性地喝悶酒,喝完就亂髮脾氣,並毒打小雪。忍無可忍的小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和林丹解除婚姻關係,並請求法院判決李浩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林丹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故在准予兩人離婚的同時,依法支持了小雪索要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點評: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法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就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這裏的“損害賠償”主要是指精神撫慰性質的。家庭暴力屬於該規定中的第三種情況,受害者據此要求施暴方賠償精神損失,理應獲得支持。值得提醒的是,受害方索要精神損失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可多分共同財產

案情:2008年10月,在上海打工的小梅和當地小夥賈亮喜結良緣。婚後,兩人開了一家廣告公司,小日子過得紅紅火火。但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賈亮的性格霸道缺點也隨之暴露出來,為此兩人矛盾不斷。今年元月份,小梅從親友口中得知賈亮常和一女大學生出入賓館,於是小玲便苦口婆心地勸賈亮回頭。誰知,固執的賈亮不但不聽勸,反而對小梅拳打腳踢,以致懷孕3個月的小梅流產。出院後,小梅向法院提出離婚。賈亮同意離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發生爭議。法庭上,小梅向法院出示了賈亮毆打自己的證據,賈亮對此沒有異議,但不同意在分割財產時作出讓步。

點評:對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應考慮到夫妻雙方的過錯,修改後的《民法典》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會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如上海市高院發佈的《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三)》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原則。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明顯具有重大過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理應予以考慮,以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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