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家庭暴力受害者應該保留?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儘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於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很不利。王主任從自己的工作當中可以總結出如下的幾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説小區的保安,比如説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説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建議受害者在發生這樣的情況後,及時的向法律專業人士比如説警察、律師等等進行諮詢,看應當調取什麼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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