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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內如何判定家庭暴力

其實在我國,有很多一部分人對於家暴的具體情形並不是很清楚,認為家暴就是針對夫妻關係當中的一些身體上的傷害來説的。其實家暴不僅發生在夫妻關係當中,有時候對其他家庭成員構成了家暴行為的話,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日常生活中如何判定家庭暴力?

家庭內如何判定家庭暴力

一、家庭內如何判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係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徵。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這裏的親屬關係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繫的親屬關係,還包括依法律關係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兄弟姐妹關係等。在這裏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為具有配偶關係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為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為。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繫: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於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二、 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庭暴力的主體不只針對夫妻雙方,也針對其他家庭成員,並且實施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家庭暴力不僅針對身體上,也針對精神上,還包括性暴力。在遇到家庭暴力以後,如果當事人不進行報案,法院是不予處理的,家庭暴力屬於自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