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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應收集哪些證據?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只要有暴力行為,就不會是隻有第一次。所以,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為受害者應當儘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那麼家庭暴力的法律認定也會很麻煩。這對於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很不利。針對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當蒐集哪些證據,我們總結出如下的幾點供大家參考: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應收集哪些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説小區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應該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

第三、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證明,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就可以作為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為證據。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上述所有的證據列項只是對通常情況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體情況。家庭暴力不僅是家庭問題,也是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