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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準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丈夫不準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丈夫不準提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脱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這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婦女處於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例外有哪些?

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種情況可以例外:

1、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審判實踐,主要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重婚而懷孕的;

(2)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在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時候,其實也是存在例外情況的,也就意味着在女方有特殊情況的時候,並不是完全不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通常情況下,要是男方有特殊情況,那麼法院也是會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主要就包括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懷孕的;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其合法權益受到女方嚴重侵害的;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我國的公民是享有締結婚姻以及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形下,也是會被法律法規所限制的,比如説在法定的期限內男方訴權的限制以及對軍婚的保護等,此時都是需要負有義務的當事人遵守相關的規定的,不能違反禁止性規定。

標籤:離婚 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