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4種條件不能准許離婚的情形是什麼?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羣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法律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允許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看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而不是看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如果法院認為二人的感情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會判決離婚。
在我國的法定的訴訟離婚的條件中,無論是列舉了多少准許離婚的法定情形,其實最根本的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是夫妻之間的感情不能證明已經完全破裂的,此時也是不能被法院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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