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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需要公證嗎?

一、放棄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進行公證,是否要進行公證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做決定,實際上決定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的都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但必須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放棄繼承權不能損害到別人的合法利益

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可以不公證,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

二、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不能放棄繼承權,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為放棄繼承權;

第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繼承人的,可以放棄繼承權,但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意思表示的作出時間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

同時還要注意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放棄繼承;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放棄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不需要公證,公民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但是必須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最好寫書面的放棄材料,繼承開始後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可以被繼承人的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