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一、姐姐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姐姐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流程如下:
1、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3、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4、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2、放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3、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放棄部分繼承權的做法無效,應視為未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不能隨意反悔。公證書出具之前反悔的,應當書面通知公證處,並取得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證處將終止公證,並將所有相關材料存檔,不退還當事人。公證書出具之後反悔的,公證處不予受理,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程序解決。
5、放棄繼承不得與履行法定義務相沖突。
6、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户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遺產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棄繼承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
不管財產所有者在世期間是否訂立了遺囑,繼承人都可以選擇放棄遺囑,但是一旦放棄,那麼就沒有繼承的資格了,故此放棄需要慎重。若父母在世期間訂立了遺囑的,但是子女放棄繼承,那麼放棄的部分,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方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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