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的賠償損失範圍?
一、問題提出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後產生幾個法律後果,分別為: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在涉及賠償損失這一環節,除了為了履行合同而已經實際支付的費用之外,損失的範圍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實際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履行利益損失?
二、觀點聚 焦
在一起案例中,就上述問題發生了爭議。
甲承包了乙的一個磚廠,簽訂合同後,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添置了生產設備並修建了生產磚窯。在甲尚未實際開展經營、履行合同之前,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主要因乙的過錯造成)而被確認無效。甲遂起訴到法院,要求乙賠償添置生產設備及修建生產磚窯支出的費用、並要求乙賠償承包期內可以獲得的經營利潤。
那麼,甲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三、實務解析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雖然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意,但卻不能發生合同受法律保護、認可的法律後果。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其無效的後果即從合同訂立之時發生。因履行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實物,均應當返還。因合同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各自分擔損失。
該案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承包經營利潤能否得到支持,其實涉及的是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範圍問題。
首先,需要判別無效合同的損失屬於什麼性質?有人認為是違約責任,筆者認為該種觀點不正確,因為違約責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質屬於有效合同債務。而無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的損失與有效合同債務不同,該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性質。
其次,締約過失責任的最主要承擔方式為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對象為信賴利益。信賴利益損失指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等而遭受的損失,表現為既有財產的減少,即為了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經濟費用。與信賴利益相對應的概念為履行利益(也可稱為預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可以獲取的利益。兩者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前者適用於合同無效的情形,後者適用於合同有效的情形。
此案例中,甲要求乙賠償承包可得的經營利潤,該經營利潤本質上即屬於履行利益。由於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甲的經營利潤損失主張不能得到支持。但甲主張的添置生產設備及修建生產磚窯支出的費用,則屬於信賴利益範疇,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甲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也存在過錯,亦應當在過錯範圍內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信賴利益的損失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全部賠償,間接損失由於較難確定,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予以賠償。並且,合同無效後的賠償損失範圍不包括履行利益損失。希望以上由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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