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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公證遺囑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確認公證遺囑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一、確認公證遺囑無效的情形是什麼?

如有以下情形,可以起訴法院公證遺囑無效: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民法典對公證遺囑能否確認無效沒有規定,而《公證法》規定,公證後的遺囑如果有證據推翻的,經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法院裁定後,可以確認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無效遺囑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效遺囑有如下幾種類型: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後來具有了完全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這種情形由於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當然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部分無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屬有效。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7、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囑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民法典對公證遺囑能否確認無效沒有規定,經公證的遺囑,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所以公證遺囑推翻後,可認定無效,在來確定去世人的遺囑。

標籤:遺囑 公證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