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分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多分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多分財產的法律規定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以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有上訴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並不影響財產多分或者少分。總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也就是説,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二、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
離婚夫妻財產的分割如下:
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通過上述內容則可以知道,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進行平均分配,但是如果出現了對應的轉移或者損壞又或者是變賣共同財產的話,那麼是可以少分的,還有一種就是如果是過錯方,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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