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婚姻關係有各種各樣的複雜情況,有的夫妻因為情感意志不堅定,或因為孩子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在離婚後不久又重新選擇復婚,復婚一段時間後感覺仍然無法一起生活,又選擇離婚,在反反覆覆的婚姻關係中,雙方的婚前婚後財產相互交織難以認定和分割,那麼,復婚後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復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復婚後再離婚,財產怎麼分?
《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離婚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且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為個人所有。
綜上所述,復婚後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如何解決,關鍵是把握一個原則,離婚就是代表一段婚姻關係的終結,而復婚則代表一段新的婚姻關係的開始,所有財產均為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與復婚前唯一相同的就是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沒有變,也就是這一點,使得許多人在復婚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中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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