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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分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不分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不分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不分財產的規定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應該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約定於與《民法典》的規定相沖突的,以民法典的規定為準。如:一方出軌,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樣的規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一方如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財產,將會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民法典》一廢除“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規定,更改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不再會因為共同使用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間另有財產約定。比如房屋、生產機械等不會因時間的推移而改變所有權。

4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辦理的按揭手續、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證且證書載明的權利人為一方的 。

若雙方都沒有主張購買按揭房屋的款項是以自己婚前的財產等歸屬於一方的財產支付的並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則應當認定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將對於財產進行合理的分配,如果發現對方有欺瞞、脅迫、私下轉移財產等情況的屬於有過錯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並提出申請,法院會進行合理的判決。

標籤:財產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