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提出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現在人們提出離婚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感情不和,或者是當事人性格不合造成,無法再繼續生活在一起,既然已經離婚了,那麼就需要對財產的問題都分割清楚,法律當中規定,絕對不會因為誰先提出離婚,而造成財產分割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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