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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賣共同財產

法律2.07W
離婚後變賣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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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老公反悔變賣共同財產怎麼辦

離婚時,男方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其可以少分或不分。女方應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述“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那麼可以通過起訴由法院來分割,法院分割財產的原則是男女平等,如果在財產分割後發現另一方有變賣財產的行為也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重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