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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怎樣判決?

一方患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怎樣判決?

一、一方患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怎樣判決?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涉及到孩子撫養,法院一般會判給身心健康的一方,比如精神病患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孩子的條件不具備。當然,如精神病配偶方同意,可以由精神病監護人代為撫養孩子。

一般是判給精神病人的配偶一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法院會判子女歸配偶撫養。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且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精神病人對其子女進行撫育。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2)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

(3)另外,若配偶方確有不宜撫育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形時,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育,但應當徵求該監護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精神病人離婚案中如何認定精神病?

1、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該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加以確認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指法定監護人)無異議為限,或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作為判定證據;

3、參照羣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當然,仍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羣眾公認的事實,一般是由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也包括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其長期的生活起居等基本情況的感知認識。

和精神病離婚,需要到法院起訴,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法院基於孩子健康成長和案件特殊性,通常會判給精神病的配偶,也就是身心健康的夫妻一方。因為精神病對自身行為無法控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就很難保證對孩子盡到撫養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夫妻關係解除的處理中,有些當事人之間的情況是十分的特殊的,比如説當事人一方是精神病,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此時都是被法律法規特殊規定的,可以參考相關的婚姻解除的法律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