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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混同效力

法律2.15W
債的混同效力
債的混同效力
債的混同效力:債的混同使債的關係消滅。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同歸消滅。當債權為他人的權利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消滅。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係也就自然消滅了。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併,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係自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係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託合同的受託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