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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司股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股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公司的出資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進行分割。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從定義來看,股權不是單純的財產性權利,不能直接認定是財產,從而也不能直接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再來看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公司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司法解釋中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顯然,這個司法解釋只規定一方對公司的出資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而不是公司股權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後,從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處理離婚時,對於股權也不認定屬於共同財產,但對於出資額所產生的收益,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第2款的規定,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公司股權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不是簡單的份額問題,會衍生出諸多涉及公司經營管理問題,涉及公司法領域;而出資額則非常明確,可以簡單理解為一方的經營投資收益。這兩者是不能等同的。

二、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有哪些

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涉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後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外債、禮金等問題的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於婚前或婚後,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民法典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