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己有錢的情況下子女是否能不給贍養費
隨着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房價的不斷飈升,年輕人生活壓力越來越大,在面臨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逐漸出現了“啃老族”“不管族”。年輕人以自我為中心,衣來伸手,飯來張口,或者只滿足自己享樂,對父母生活狀態嗤之以鼻,甚至還説他們比我掙得都多,我憑什麼養他們?
那麼老人有經濟能力是否就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如果老人想起訴拒絕贍養的子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們先看下面的一個案例:
老李今年65歲,與妻子育有兩子,李文和李武。2001年妻子去世後,老李一直未再婚。後因土地被徵收,老李福獲得了補償款20萬元。在過渡安置期間,老李與李文一起居住生活。現老李以自己年老體弱、無生活來源為由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文和李武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500元。
李文辯稱,自己身患殘疾,妻子長年患病,但願意與父親同住。如果父親堅持獨居,他願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費。
李武辯稱,希望父親與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經濟壓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親200元生活費。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雖然老李土地被徵收獲得補償款20萬元,但是其沒有住房。結合房屋租賃、生活、及其領取養老保險、參照重慶市城鎮人居消費標準,最終認定李文每月支付500元,李武每月支付300元。
律師分析: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我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即使老李取得20萬的補償款,李文和李武兩個子女仍要支付贍養費。對於贍養費的數額,法院參照老人的收入及日常消費情況,結合子女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認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贍養案件類型並不屬於必要共同訴訟的範疇,老人如果只起訴部分子女贍養問題,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原來主張,法院可以不列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訴訟參與人。
綜上所述,即便老人生活有了一定的經濟保障,也並不意味着子女可以免除贍養的義務。贍養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
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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