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對方子女對自己是否有贍養義務
【案件緣由】
老林今年63歲,老伴因病去世好幾年了,現經人介紹和65歲的老陳再婚了。但婚後老林的兒子將其生活費減半。老林兒子對她説再婚了,那再婚對象的兩個子女也應該贍養她,老林覺得有道理,她認為自己和陳大爺結婚了,名義上就是對方子女的母親,對方子女應該有贍養她的義務。但對方子女説,老林沒有撫養過他們,他們也沒有義務要贍養老林。老林特地諮詢了律師。律師給她的答案是,繼子女對她沒有贍養義務。
【現身説法】
再婚,意味着從兩個家庭變成一個大家庭,也將與對方子女形成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但是,再婚後與繼子女的關係具體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為名分型。即生父母和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並且獨立生活,或者是沒有成年,但是撫養費由生父母提供,繼父母不提供。那麼,繼子女與繼父母僅僅是名分上的關係。第二種類型是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父母也承擔了繼子女的撫養費,那麼繼父母和繼子女將形成撫養教育的關係,不再僅僅是名分上的關係。根據這兩種類型可以明確得出,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名分型關係,繼子女對繼父母是沒有贍養義務的;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繼子女對繼父母具有贍養義務。
【讀法心得】
本案中,老林與老陳結婚時,彼此的子女已經成年且已獨立生活。所以,老林與對方子女的關係為名分型,對方子女是不用向老林履行贍養義務的,老林也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子女履行贍養義務。雖然老林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子女贍養自己,但是有權利要求自己的子女贍養自己。法律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再婚而發生改變或終止。相對應,老人在子女成年時再婚,繼子女也不能享有繼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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