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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要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可以要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可以要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2、與他人同居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後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怎麼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規定,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法條明確限定,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僅能是無過錯方的配偶,並未將賠償主體擴展至離婚配偶之外。

在實踐中,雖然存在較多配偶一方與案外人同居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該規定並未將案外人列入賠償主體內。

這意味着,即使配偶一方因與案外人同居等行為致使雙方離婚,但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也僅能要求其配偶承擔,無權就該過錯行為,向案外人主張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的提起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共列舉三種情形:(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時,訴訟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無過錯方既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該損害賠償提起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一審時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再次提出的,法院應該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併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規定,協議離婚後,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也應當處理。除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

由此看出,民法典雖為保護無過錯方權益設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仍需要在規定情形內提起,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時,應着重注意是否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同時,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請求的,法院對此不予處理。

綜上,我國實施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存在忠實義務,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踐中雖存在舉證難等問題,但仍是無過錯方保護自己、獲取合法利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離婚可以要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些了吧。在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離婚補償,也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二者的主張條件和適用的情形都是不一樣的。要想獲得損害賠償,那麼必須是要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才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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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損害賠償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