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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離婚過程中,如果是因為夫妻關係中的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麼,哪些情形屬於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呢?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併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無過錯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同樣不予受理。;如果無過錯方做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標籤:損害賠償 離婚